根据《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经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通字〔2019〕14号)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拨缴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
……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其实并不是江西地方规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应加大工作力度,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筹建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
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实行委托代收建会筹备金的,上级工会应向代收部门提供筹建单位的名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建会筹备金等信息。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有没有成立工会,都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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