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减少合作伙伴违约导致的损失,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各种有关违约赔钱的条款,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在设置这些条款时混淆各种法律概念,中公法律今天就针对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各类“金”的区别及适用进行简单讲解。
一、滞纳金、罚款与违约金如何适用
“违约金”一般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在违约时应当支付给对方的惩罚性或者补偿性款项,主要目的是敦促合同各方信守合同约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滞纳金”则是基于法律义务而必须缴纳的费用,往往带有显著的法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例如未依法纳税导致需向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滞纳金等。
“罚款”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最常见的就是因违反行政规则,例如交通规则而被处以行政罚款等。
实践中,买卖合同中常常出现的“滞纳金、“罚款”如何定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滞纳金和罚款的作用和性质,即是否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具有补偿性质或者惩罚性质的款项。违约金的本质不因为名称的不同而改变性质。
有鉴于此,为避免歧义,建议企业应在买卖合同中注意使用规范而统一的表述,即“违约金”一词更加清晰明确。
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争议,由于法律对此二者之适用关系并无明文规定,究竟是可以竞合适用还是并存适用,又亦或是其中一者具有适用之优先性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因此在司法裁判中争议观点较多。
究其原因,是因为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属性,过度支持二者并行,可能致使守约方所获赔偿过分高于损失,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还规定了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过分低于损失的调整规则。因此,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二者关系尚不明了的情况下,中公法律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设置较为完善的违约金条款,尽量通过固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降低自身举证证明的责任,也避免因违约条款约定混乱,而不得不通过同时主张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弥补损失。
三、未约定违约金,如何索赔?
1. 未约定违约金,对方违约,可否索赔?
可以。“赔偿损失”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种。同时,若违约方在履行义务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仍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未约定违约金,逾期付款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四、定金
定金罚则在公司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比较少见,通俗来讲就是以定金作为一种担保:例如支付定金的人可以抛弃定金以换取合同的解除,而接受定金的人则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赔偿,所以才被称之为“定金罚则”。
但企业在适用定金罚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定金必须书面约定且实际支付,否则,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不生效。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实际支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且视为合同双方对定金条款作出变更。
不可与违约金同时约定,同时约定时只能选择一个适用;可与损失赔偿同时约定,但总额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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