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不可以以公司名称命名。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民称,若使用名称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虽能个体工商户名称和公司名称都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个体户是公民(自然人),公司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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