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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还有发票没收到,该如何处理?

    文章作家: | 发布时间:2022-11-09

    发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财务凭证,转眼11月又快到年底了,一些企业财务会发现,一年下来有些发票还没收到。无法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可以列支吗?实务中都有哪些热点问题呢?快来跟小广一起看看吧!

    一、未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又快到年底了!盘一盘账,很多公司都发现有些发票还没有收到。那么,这些无法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年后才收到又该怎么处理?

    1、已付款没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前年的发票,还能税前扣除吗?

    可以!但不能超过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不合规发票抵扣后被查怎么办?

    企业需要在60日内补开、换开或提供可证明真实性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4、无需办税的个人怎么处理?

    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5、失联、破产、注销了怎么办?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其中,第1条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6、有了发票,合同单据可以扔吗?

    建议不要扔!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注意发票报销,这些细节要到位

    在报销发票时,这些细节要注意:

    1、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内容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必须相符!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3、付款方全称

    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未盖发票专用章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纸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备注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6、旧版发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7、退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相关热点问题

    1、公司今年购进了一批材料,款项已经支付了,但还未取得发票。如果年底前还未取得发票,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如果到明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没有取得发票,那以后年度再取得发票,还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部分已税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4、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前扣除凭证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5、如果对方已经失联,或者破产、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6、如果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如果取得了发票,是不是对应的合同和付款单据等资料就不需要留存了?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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