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老乡经朋友介绍从外贸公司订一批货,付了200万预付款,但是外贸公司迟迟不发货,后来觉得事情有点不对,查了查发现这个卖方是个“空壳”公司,立马解除了合同,但是货款一直要不回来,想起诉卖方怕执行不到钱,于是咨询是否可以追加卖方的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
经初步查询,这家外贸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固定资产,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基于目前的状况追加股东可从以下途径:
1、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在审判程序中未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经审查该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不混同,可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方式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所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A公司股东甲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0万元,认缴出资的时间为2035年9月10日,现A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履行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3000万元,那么按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甲应将认缴的出资1000万元提前到位,在1000万未出资范围内对未能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审判实践中需要公司同时具备:
1、穷尽执行措施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往往是依据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予以认定;
2、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即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却未申请破产。
资本认缴制赋予股东出资自由的期限权益,但是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恶意延长公司认缴期限,股东享有的内部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股东的期限利益不能对抗公司所承担的外部债务清偿责任,债权人可申请对股东认缴出资准予加速到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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