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合伙中,“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这种无奈情形,甚至成为了合伙企业难以走出的怪圈。这一怪圈的出现实际上是由于合伙人之间一般都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某种感情关系,加上对合伙事务缺乏长期性打算,因而往往不太在意合伙人的人选、合伙协议及各项制度的规范。而在合伙之初对许多问题都事先未予充分考虑的话,在合伙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彼此之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责任分摊,就会出现很多纠纷和矛盾,这就严重影响了合伙企业的生存基础。
一、确定合伙之前的准备工作
1、合伙人的选择。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外国的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在我国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2、合伙前,要理清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在将来合作中,清析自己的投入,在发生争议时能明确自己的权益。这点为很多人所忽略,糊里糊涂地投入,到合伙终结清算时,便相互扯皮。
3、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伙过程中,对方如果实力不足而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将来生意上的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
4、谨慎选择合伙的形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形式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合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同,要结合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伙形式。
5、拟定合作协议。许多人合伙创业到最后总不免落得对簿公堂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设立之初,各合伙人都比较互相信任,对企业前景看好,对风险估计不足,经常对合伙的条件未谈妥写明,有的根本就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而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而言,具有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双重作用,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等都依赖于合伙协议。因此,合伙协议写得愈清楚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愈高。
二、合伙协议的签订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但下列内容需要合伙协议注意制定周详、明确,以免给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第一,利润分配与双方的权利义务。说明分配利润和分担损失的方式,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支出比如每个合伙人每月的经营成本的计算。合理的利润分享。比如约定在合伙人即使生病或休假也有权分享利润,但须作出一定的时间限制。这通常也是会引发争议的重大问题,需要在合伙协议中列明。
第二,投票权和决策权。一般而言,合伙人有同等投票权,这在涉及企业重大事务时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第三,合伙事务管理。比如对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对企业负责人的权限要约定明确,对合伙人会议投票机制要明确等等。因为市场瞬息万变,企业不可能事事都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所以企业负责人的权限要约定清楚,究竟哪些事项由企业负责人来行使,哪些事项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怎么决定,都需要作出明确约定。这样会使企业能够适应市场,也避免了推诿、扯皮现象,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退伙的条件和处理方法。比如当合伙人退伙离开企业时,每个合伙人资本份额如何估价,如何处理等等问题。
第五,订立合理的财务制度。最为重要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计准则达成协议或让可靠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对于不参加实际业务的合伙人,更要坚持这一点,从而能从专业角度把握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
中广中公法律提醒,创业道路风险重重,合伙创业的目的也是为了在创业的路上有志同道合的的朋友相伴,共担风险,共享收获。合伙创业首要的还是需要制定“游戏规则”,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掌握经营和财务的人往往比较强势,需要用制度或者方法加以制约,否则个人合伙极可能因为矛盾重重而散伙,而个人的投资收益却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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